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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男子未办采伐许可证,砍伐自购林木获刑八个月
作者:肖玲  发布时间:2023-04-26 16:37:37 打印 字号: | |

雇人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也违法?

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孙某某在某村村民手里购买了一批松树、枫木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其购买的林木并进行销售。经鉴定,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7.9742立方米,材积为11.1241立方米,且为公益林。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雇人砍伐其购买的林木,且砍伐的蓄积量已经达到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入刑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我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的采伐和无证采伐。因此,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蓄积量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即使该林木属于个人合法所有,也会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对生态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的破坏,故在本案中,除了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外,已经要求其与林业局联系确定修复方案,由其自行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


   

近年来,洞口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为高质量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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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