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刘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给中介公司出售,约定中介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处置权。随后,经中介公司介绍,王某与刘某签订买卖定金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刘某支付了20 000元定金。双方约定刘某在收到定金之日起,不得借故终止售房,不得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如果刘某违约,则定金双倍返还给王某。到了售房合同签订之日,刘某拒绝与王某签订售房合同,双方因定金返还等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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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张倩波 | 终审: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