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9年6月,小美与刘某相识,之后,刘某对小美展开了热烈地追求,很快双方便坠入爱河。
2021年底,小美突然发现自己怀孕,而刘某却在此时慌了神,逼不得已下只能向小美坦白其尚未离婚的事实。无奈,小美只能和刘某一同去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小美在人工流产手术后,因身心俱伤,多次向刘某索赔,刘某拒不赔偿。小美只能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2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欺骗手段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导致原告怀孕堕胎,有违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两年时间都未认真确认被告婚姻状况,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应由刘某承担小美损失的80%为宜。
法官提醒
恋爱本身是一件美好的事,但是打着恋爱的幌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对方的感情,满足的只是一己私欲。本案刘某的行为既违背对婚姻的忠诚又缺乏道德底线,给当今本就脆弱的婚恋市场带来更加严峻的信任危机。
女性作为两性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不论是身体机能还是内心承受力都弱于男方,男性有义务承担起恋爱中的相应的“恋爱责任”。
恋爱自由的前提应该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恋爱双方在享受激情的同时,也应对彼此的行为负责。堕胎对于女性来说不仅伤身更是伤心,双方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意外”怀孕而带来的巨大伤害。
本案中小美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女性,在恋爱的过程中,也有义务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爱情萌芽前的相互坦诚是恋爱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所有对彼此的认知都基于双方的自述,所以在投入一段感情之前,双方都应充分考察对方的品性和考量彼此是否合适,不要因为一时激情让自己陷入爱情的牢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中的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普法讲堂: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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