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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谁来为这“要命”的恋爱“买单”?
作者:付军慧、唐梅妍  发布时间:2023-01-09 10:06:57 打印 字号: | |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小美与刘某相识,之后,刘某对小美展开了热烈地追求,很快双方便坠入爱河。


2021年底,小美突然发现自己怀孕,而刘某却在此时慌了神,逼不得已下只能向小美坦白尚未离婚的事实无奈,小美只能和刘某一同去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小美在人工流产手术后,因身心俱伤,多次向刘某索赔刘某拒不赔偿小美只能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2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欺骗手段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原告怀孕堕胎,有违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两年时间都未认真确认被告婚姻状况,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应由刘某承担小美损失的80%为宜。



法官提醒


恋爱本身是一件美好的事,但是打着恋爱的幌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对方的感情,满足的只是一己私欲。本案刘某的行为既违背对婚姻的忠诚又缺乏道德底线,给当今本就脆弱的婚恋市场带来更加严峻的信任危机。

女性作为两性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不论是身体机能还是内心承受力都弱于男方,男性有义务承担起恋爱中的相应的“恋爱责任”。

恋爱自由的前提应该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恋爱双方在享受激情的同时,也应对彼此的行为负责。堕胎对于女性来说不仅伤身更是伤心,双方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意外”怀孕而带来的巨大伤害。

本案中小美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女性,在恋爱的过程中,也有义务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爱情萌芽前的相互坦诚是恋爱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所有对彼此的认知都基于双方的自述,所以在投入一段感情之前,双方都应充分考察对方的品性和考量彼此是否合适,不要因为一时激情让自己陷入爱情的牢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中的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普法讲堂: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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